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最佳的处理办法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警。
酒驾逃逸的判多少年,需要根据逃逸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判断,存在两种情形:
1、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不会判刑,存在罚款、拘留、扣分、暂扣驾驶证或者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2、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会判刑,判刑的时间,需要根据案件实际构成的罪名进行判断。
一、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交警的处理流程:
1、交警接到报案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陈述、证人的证言、调查交通事故留下的痕迹线索等,侦查立案,并发布公告,呼吁社会提供线索、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协助侦查;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3、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4、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
5、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6、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
7、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8、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二、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一)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1、饮
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3)
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12分;
(4)机动车驾驶人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一次记6分。
2、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1)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
(2)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处罚:
1、酒驾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酒驾发生交通事故逃逸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如果伤者没有死亡,但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醉酒驾驶机动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从重处罚:构成危险驾驶证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三、酒驾的认定: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中规定:
饮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第四十四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交通肇事逃逸嫌疑人后,应当按原范围撤销协查通报,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撤销布控。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造成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四)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百以上的;
(五)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七)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