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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正确表述应为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其构成要件是:主体要件:主体为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
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构成要素: (一)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二)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三)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排放、
有以下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采集、供应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的; (二)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等病原微生物,
本罪的犯罪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产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采集、供血或制作、供血产品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检查、操作
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主体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
制作血液制品事故罪犯罪构成: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限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主观上为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客体上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客观方面实施了不依照规定进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刑法第334条第2款),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
行为人实施了制造毒品的犯罪行为,一般情况下,就会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无论行为人制造毒品的数量是多少,只要其实施了制造毒品的行为,就构成犯罪,而且是制造毒品罪。具体地来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就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定罪量刑做出了
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龄达16周岁并且具备了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2、寻衅滋事罪的主观要件主要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
替人顶罪构成包庇罪。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为帮助其逃避刑事追究,故意顶替犯罪的人欺骗司法机关的,构成包庇罪。这里的“明知”,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接触被窝藏、包庇的犯罪人的情况,以及行为人和犯罪人的供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