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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不还是属于债务违约的行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先给付款项的行为,所以是不能使用不安抗辩权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可以。民法典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中止
借款不还是属于债务违约的行为,出借人已经履行了先给付款项的行为,所以是不能使用不安抗辩权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
借款合同不是不安抗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不安抗辩权是否适用于借款合同,需要视情况而定。 从不安抗辩权的定义出发,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难以给付之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
一、如何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符合以下构成条件:(一)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借款债权一般情况下可以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依债权的性质不得转让,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得转让的除外。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才会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在债权转让后,如
在借款的时候为了保护出借方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或者是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条。规范的借条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一,借款人和出借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例如姓名,身份证号码;二,借款的用途,一定要是合法的用途;三,借款的本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