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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有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监事会提议召开以及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也应当按照股东大会的程序进行。
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是不相同的。,股东会是有限公司的权力组织,而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组织,凡是牵涉到公司的重大问题都要由股东会来进行决定,比如说公司章程的修改,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等。公司日常经营方针等事务是隶属董事会决议的范围。股东会和董事
需要股东会议决议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订立非常重要的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等产生重要的影响,公司发生了重大的亏损和重大损失,公司的董事、1/3以上的监事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将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以下事项做出决议: 一、新股种类及数额; 二、新股发行价格; 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股东会对股权转让的表决方式: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相关记载。
股东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的全体员工有效。股东作出决议应当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有: 1、侵害股东权利。此种
股东会的职权包括: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决定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审议批准权;对各种经营方案、重大事项的决议权;修改公司章程等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
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下面几种: 首先,如果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强制性规定的,决议无效。效力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对违法行为的效力进行直接规定,或者引致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