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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既已成立的转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向次受托人请求其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从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一种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成为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人,次受托人得向其中的任一人为全部给付。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受托人仅在其对次受托人
委托合同包括单独委托,指受托人为一人的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共同委托,指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也可以分为直接委托和转委托。
第三百三十三条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对委托人违反委托开发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 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对委托人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责任的一
(1)委托人的权利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
委托合同中受委托人的义务有: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3、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的义务; 4、赔偿损失的义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非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遭受损害的,委托人应当负赔
对于既已成立的转委托,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向次受托人请求其履行处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从而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形成一种关系,委托人与受托人成为次受托人的连带责任人,次受托人得向其中的任一人为全部给付。次受
一般是不能反悔的,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通常依法签订的信托合同,自签订时发生就发生了效力,委托人不能在反悔,否则需要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转移信托财物、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信托合同签订后
在我国,合同的签订主体不一定是本人,本人可以通过代理制度,由法律选定代理人或者由自己选定代理人,由代理人进行相应合同的签订。代理制度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也就是上面所说的本人,在法定或者指定的代理的权限内,与其他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
施工合同不是委托合同。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 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 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 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施工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合
委托合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所委托事情的合同。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这两种。 一般原因,比如:委托的事情处理完毕、委托合同已经不可能履行、委托合同的存续期间届满等。 特殊原因主要包含两种: 一种是因为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