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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证明所借钱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
原告应承担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举证责任。举证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针对对方所述借款用途提出反驳依据。你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第28页至30页上海长宁区法院2013
1、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就要由双方承担,除非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 2、关于如何明确明确
用在夫妻共同生活上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一方,另一方举证证明自己对此不知情。
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执行人自己举证,而不应该由执行申请人举证,虽然你无法证明这笔借款未用与夫妻生活,但你可以要求你丈夫来举证这笔借款用在了夫妻生活上。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夫妻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具体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共同生活债务主要包括: 1、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 2、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为
登记之后双方未共同生活,离婚的时候财产怎么分割的问题,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质来作出判断。首先,如果双方仅仅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没有共同生活的话,这时候给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在离婚的时候,请求收受彩礼一方返还相应的彩礼。其次,对于能够被认定为夫妻
借款合同的生效的前提为借款合同有效,若借款合同无效即没有生效要件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满足3个条件。第一是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借款合同的内容是双方真的意思表示。第三,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