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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法院对罚款者未能按时履行缴纳义务的处理办法,具体实施将因案件的事实背景与情节而异: (1)倘若罚金承担方由于其自身缺乏资金无法兑现罚金支付责任,则其在上述情形中很可能会遭受由人民法院采取的诸如限制个人高消费行为以及拍卖其名下可变卖的动产
通常情况下,若罚金数目不大且易于支付,或尽管罚金数额较大,但并非无法承受之重,则可予以限定期限,要求犯罪分子一次性付清;然而对于罚金金额过大,以至于犯罪分子真实情况难以承担一次性缴纳的,便应结合其实际情况,规定适当的还款期限,分阶段进行偿还
判刑后的罚金不交不行,罚金是具有强制性的,一般情况下必须要交。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
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罚金的缴纳分为五种情况: 1.限期一次缴纳,主要适用于罚金数额不多或者数额虽然较多,但缴纳并不困难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罪犯在指定的期限内将罚金一次缴纳完毕。 关于这里的指定的
法院判处的罚金不交,就会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不能办理信用卡。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
涉及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都由原审人民法院执行。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应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法院在判处罚金时会在判决书中作出缴纳时间的判决事项的,须按判决的指定期限
法院判决罚金不交的后果,具体如下: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2、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
罚金是属于刑法中附加刑的一种,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有: 1、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人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 2、没收财产,指将犯罪人的财产强制收归国家有; 3、驱逐出境,强制犯罪的外国人强制离开中国国境,这里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外国人; 4、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罚金是一种附加刑的刑罚方式。就单位犯罪而言,对于单位的刑罚方式,就是判处单位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对于个人犯罪而言,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情节并处或单处罚金。如生产、销售伪劣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