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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债权文书司法解释规定

公证债权文书司法解释规定

2020-01-25 294
普法内容
是指2018年为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确保公证债权文书依法执行,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公证债权文书,是指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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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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