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一)统一解释原则 对免责条款的解释应客观合理,在销售商使用了特殊的术语制定人定式合同,适用于所有购房人时,应以购房人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作为解释的依据,而不允许以销售商单方面、不公平的理解为依据。对相同的情况不允许有不同的解释出现。法院在
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往往在买卖合同或购房补充协议中约定一些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这些条款主要针对开发商将来可能出现的延迟交付房屋或延期办理产证等迟延履行行为而设定,其目的在于避免或者减轻开发商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常见的免责或限责事由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免责条款有哪些所谓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排除或限制其未来责任的条款。常见的免责条款有三种:1、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2、施工中遇到的异常困难及重大的技术问题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基本内容: 1、主体。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写明双方的名称地址等。 2、预售的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3、面积。预售商品房的面积应以平方米为单位计算,并明确是建筑面积、使用面积还是其
商品房预售合同作为国家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合同,对其审查要适用特别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须具备四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签订如下: 1、订立预售合同;在查看楼盘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开发商订立预售合同; 2、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预售合同生效后,亲自或委托开发商代送至市或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备案。如果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手续,交易中心会在5日内书面
根据我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如果其中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的,都不允许开始商品房销售: 第一,房地产开发商已经交付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且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房地产开发商必须持有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约定,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而在未来一定日期拥有现房的房产交易行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