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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不同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民事主体在设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容许一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民事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原则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
公平原则的名词解释是: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秉持公平理念,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方趁人之危,利用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危困状态,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
公平,更多的是一个法律范畴内的词汇。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国家,在有关法的概念中均含有公平的意思。可以说公平是构成法自身质的规定性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公平在除法律以外的很多方面都需要得以体现,加
这问题不简单,首先要对隐形不平等问题作出准确、清晰界定后才能针对提出解决措施,但是看来这又是一个司法难题。本人认为,法律讲的其实不是条文,条文只是适用到法律环境或现象才有价值,通常说的法律讲的实质上是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者股份)而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原则,是民商法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在股份公司法中的具体体现。股东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股东各按其交纳的出资额或所持的股份数额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1)当事人
(1)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但因为不成文,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平等合同的处理办法为: 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不平等合同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双方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失效)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条文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对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采用分别条文规定,删除了“等价有偿”。但是,等价有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