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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房子比较特殊,由于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而且根据法律规定,一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没有通常所见的房产证,只有宅基地,而且宅基地证上只登记一人名字,不象房产证一样可以同时登记多名产权人的姓名,那么判断宅基地上房屋
宅基地使用证不可以有两个名字。农村一户村民只能有一个宅基地使用证,一个人的名字就能够表明是哪一个家庭,可以代表其家庭全体,所以只要写上户主的名字就可以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
宅基地使用权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区分情况。如下: (1)若当初以家庭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夫妻两个人的,那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若当初是以政府的名义申请的宅基地,且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权属是一个人的,那就不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是村集体依法无偿划拨给农民建房的,农民有使用权,没有处分权,不能过分割。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
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0.1元至0.5元计费。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应当是以户为单位计算的,户内成员拥有共同的使用权。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它具有严格的身份性、无偿使用性、永久使用性、从属性及范围的严格限制性等特点。其取得方式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消灭形式有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权利并负担义务。
我国私人宅基地,主要是基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权所分配得来。一般每户一份宅基地,此宅基地没有使用年限。宅基地是我国广大农民最根本的居住保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人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否则将无法保证农民的基本保障,极易造成社会流民问题。其次
公共维修基金又被成为“房屋维修基金或者是专项维修基金”,是专门用于小区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设备、公共建筑的维修养护的基金。公共维修基金由小区内业主缴纳至统一的专项账户,缴纳标准根据业主拥有的房屋面积计算。公共维修基金由业主委员会统一管理和使用
农村宅基地确权和拆迁没有关系。房屋确权不是为了拆迁,主要保护农民利益。土地确权最终还是为了考虑广大农民的利益,承认现在所经营的土地合规合法化。宅基地确权后,真遇有拆迁的情况,这确定并登记的权限是拆迁补偿最有利的证据,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