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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终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土地补偿款在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因为土地补偿款是与其个人相关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辞职补偿金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工资、资金所得,它与身份具有严格、密切的关系,而与婚姻关系存在与否不具有明显、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此,认为辞职补偿金是个人财产,不能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因此,个人财产
土地征收补偿,在离婚时,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土地补偿款的取得具有人身专属性,不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应享有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
1、离婚土地补助款不一定是个人财产。 2、如果土地补助款是一方或者双方婚后所得的,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约定,那么土地补助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反之如果是一方婚前所得,或者在婚后所得,但是双方约定婚后财产各自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司法解释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之前所取得的生产、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共同财产范畴的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对其有平等的处理权。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地方参考性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具体来说,我国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所取得的特定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可以依据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成
对方起诉离婚,同时具有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这时候并不可以反诉。但是当事人可以提出抗辩理由,证明对方确实存在隐瞒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法院判决不解除婚姻关系,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少分、甚至是不分财产。需要明确,我国婚姻法并没有规定离婚案件的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