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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最高检察院羁押必要性审查可以分为依职权启动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启动。自行启动就是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司法审查建议权。无权利则无救济,司法实践中,当被羁押人认为羁押理由已经不存在时,可以自行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如果办案机关不同意
针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时限问题,其具体情况或许会有所差异。普遍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通常为期五天,并需要在十个自然日内做出相应决定。若涉及复杂案件情形,则可延长至五个工作日期限。此举旨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益,防范无谓的羁押及强制措施
可行。增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目的很明确,就是保障人权。具体的说就是防止超期羁押和不必要的羁押。尽量减少羁押,大幅度降低羁押率。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对象是看守所关押人是否合法关押,是
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标准是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的依据,因此,该标准的建立需要全面掌握被羁押人的情况作出综合判断,总体而言对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应当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羁押人被释放后出现不利于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依据《刑诉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正是基于刑诉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简单地说,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原则有: (一)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新《刑事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 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审查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具体情况如下: 1、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
羁押不是是一种单独的强制措施,是依附于拘留,逮捕之上的一种自然状态,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羁押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证据、串供、逃跑、自杀等有利于保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保障人权和无罪推
羁押期限自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开始,历经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法院审判阶段。 侦查阶段羁押期限分为拘留期限和逮捕期限。逮捕前拘留期限最长37天。逮捕前的37天被刑事案件律师称为刑事辩护的“黄金37天”,因为一旦犯罪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