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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所有的合同都需要先经过合同的条款解释之后才能履行,为了使双方不发生纠纷,双方对合同中条款的内容理解一致,合同条款解释原则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权力滥用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法律地位应当平等,自愿的履行合同,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双方按照
1、概念: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2、原则:劳动合同实行全面履行的原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解释保险合同条款,应当遵循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这是《保险法》确立的保险合同条款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依据,应当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由于合同条
免责条款是告诉保险公司消费者,哪些情况发生是不赔的。每个产品的免责条款都不一样,请参考自己的保单哦。
保险责任免除的前提是在保险合同上写明相关的免责条款,如果采用格式条款的,保险人要作出提示或者说明。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
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来解释,它是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义解释必须要求被解释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单一的且明确的含义。如果有关术语本身就只具有唯一的1种意思,
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免责条款受到法律严格的限制。免责条款无效情形就包括了:1、免除自身造成对方人身遭受损害的责任;2、免除因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时,造成对方财产遭受损害的责任。因此,要使合同的免责条款有效,就要避
保理合同通俗解释如下: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保理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业务类型、服务范围、服务期限、基础交易合同情况、应收
合同的履行全部原则,在法律上应当表述为合同的全面履行原则。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全面原则,但是根据合同法第六条以及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换句话说,合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