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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
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
破产企业的债务,按照以下顺序偿还: 1、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例如,破产诉讼的费用、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等。 2、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1】破产财产清偿顺序:《企业破产法》第41条、113条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2)破产案件诉讼费;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破产人欠职工工资、医疗、残疾补贴、养老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然后欠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欠税,破产财产不足以偿还同一顺序的,按比例分配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当个人独资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时,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企业所欠税款; 3、企业其他债务。 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
企业的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之后所发生的债务为共益债务,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第一、破产管理人或企业,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而产生的债务; 第二、企业财产因受无因管理而产生的债务,以及企业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第三
破产财产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