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能够查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只是
电信网络诈骗定罪量刑的一个方面,并且这个数额是开庭过后法院认定的数额,不是公安机关查证的数额。
2024年12月,全国统一量刑数额标准,电信网络诈骗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体标准如下:
(1)电信网络诈骗数额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刑期;
(2)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3万元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电信网络诈骗数额达到50万,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刑期。
(2)查不到数额的。
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二、以情节标准: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
1.对于
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减少基准刑的10%~50%。
2.对于未遂犯,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
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可以比照既遂犯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3.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0.对于当事人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
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11.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
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增加基准刑的10%~40%,一般不少于3个月。
12.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为过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4.对于在重大自然灾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罪的,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犯罪预防与辩护研究
收藏品、古玩、书法书画等艺术品、工艺品行业的投资近年来非常火,很多人在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市场内捞金,由于监管空白立法滞后,很多人操作不规范,虽然挣到了钱,却无法完全排除刑事犯罪风险,一旦被公安刑事立案,就面临刑事犯罪被判刑的风险,我总结了这类案件律师辩护的要点,希望对这个行业的从业者以及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提供一些参考。
收藏品艺术品销售投资主要涉及的罪名就是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主要有以下两类形式容易被定诈骗罪:
一、电话、网络推销销售艺术品收藏品。
二、以各类文化交易所为平台,或者搭建非法现货网络交易平台。购买操作平台软件,将一些子虚乌有的文化艺术品以期货的形式挂在其交易平台上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
这里主要介绍电话网络销售收藏品被定诈骗罪的风险以及辩护策略,对于艺术品投资平台涉嫌诈骗的,已经说过多次了,这里就简单一提,有兴趣的同仁可以来电交流号码一八二一零二零三九二六,。
经常有收藏品销售行业的朋友问我电话、网络推销收藏品是否构成诈骗?推销收藏品被抓怎么定罪判刑判几年判多少年能定诈骗罪吗等等,如何才能防范被
诈骗罪立案的风险?这里我就结合自己遇到的案子系统性的说一下。
电话网络销售收藏品被定诈骗罪的风险
由于收藏品销售行业的监管空白无序发展,很多销售团队在电话和网络销售时操作不规范、不严谨,例如以中国收藏家协会的名义、或北京上海等地某某协会的名义等,分角色扮演收藏协会、买家、拍卖公司等去联系客户,或者在网站上以不实图片和简介夸大虚假宣传,诱导买家电话联系,或者以举办展览、拍卖、私下洽谈交易等为噱头,收取各种会员费、检测费、鉴定费、展示费、拍卖费、出关费等,一旦得手便称藏品流拍,不到代、物理检测不合格等没法交易,拒绝退款。这类案件涉及的收藏品一般有名家字画、陶瓷、玉器、纪念币、纪念品、金银器、青铜器等杂项文玩,很多公司不去研究严肃对待刑事风险,在藏品来源、包装、宣传、艺术鉴赏、推送、推销销售、展览拍卖交易等过程中都存在问题,不顾风险一味的追求赚钱,一旦有客户以诈骗罪报案,就会追悔莫及,最终被没收财产被判刑的,我都遇到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