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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除婚姻关系的状况下,将户口迁移回到母亲居住地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首先,通常情况下,申请人或者户主需要提前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迁出登记的书面请求,并于撤离该区域之前领取迁移许可证以及完成户口的注销工作;其次,在获得户籍证明及相关有效证明
1、确认户口本确在对方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因户口本为双方共有并且共用,对方不愿拿出来即可告对方侵权; 2、另一方法是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因户口本老是没法拿到,因此可确认其已遗失,在户籍部门补发时将户口顺便迁出。 可到居住地派出所
是否能将户口迁回原籍,要看德惠的户口管理政策。你可以带身份证、离婚证、父母的户口本到原籍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再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现在的户口本到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和父母的户口本
(一)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二)办理迁入手
需原籍的户籍派出所认可你的户籍迁入,给你开具允予迁入的准迁证,才能够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限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资料
变更户口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离婚为例,离婚后,女方不按规定迁移户口的,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取得的材料,将有关公民的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固定住所处或者本人所属社区、村(居)委会
需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个人申请书等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证,再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因为结婚要办理户口迁移的流程如下:首先,男女双方要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并将个人婚姻状况改为已婚;其次,男女双方要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女方户籍证明、男方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到男方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填写
离婚后女方户口一直不迁走的处理办法如下:1、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2、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
离婚了女方户口还能迁回娘家。夫妻双方离婚的,一方需要迁户口的,可以拿着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到迁出地派出所,或者迁入地派出所,分别进行申请迁入或者迁出,在拿到《准迁证》后办理迁出手续。需要携带以下的四种材料: 1、户口本以及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