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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程序的规定为: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或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等情形的,应当减刑。同时减刑的期限不得少于法定期限
3、假释程序无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有期徒刑: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被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需要的假释。 4、减刑、假释建议的
为了保证正确适用减刑,刑法第79条对减刑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及有
1.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2.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减刑案件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书后,不能简单作出决定,要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这里的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的程序基本一样,即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服刑人监狱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机关提交的案件序后,应当组成合议庭来审理。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核的主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如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1、立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侦查,侦查机关立案以后,开始进行侦查;3、审查起诉,对于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提起公诉;4、审判,法庭进行审理,作出判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针对被判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良好表现,且确实有悔改或有立功的记录,为了表示一定鼓励,会有相关的减刑制度,以便罪犯提早被释放,具体的监狱减刑规定如下: 1、确实有悔改表观的,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
根据《刑法》以及《监狱法》关于减刑的相关规定: 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则可以根据监狱考核的实际结果,可以减刑。出现以下重大立功表现的,应该给予犯罪分子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