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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失效,是指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就失去效力。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 2.迟到的承诺; 3.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遭到要约人反对的,该承诺失去效力。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 1.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因而出现了迟延; 2.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
承诺失效的情况如下: 1、承诺依法被撤回; 2、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要约人及时表明因承诺超过期限而不接受该承诺; 3、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承诺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失效的情况包括: 1、承诺被撤回; 2、超过承诺期限; 3、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超出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
承诺延迟的情况有:超过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作出;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但由于邮政等其他原因,没有及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失效的情况有:承诺被撤回;迟到的承诺;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并遭到要约人反对。
承诺失效的情况有: 1、承诺被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 2、承诺延误或超期。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
承诺失效的情况包括: 1、承诺被撤回; 2、超过承诺期限; 3、承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承诺的迟延是指承诺超出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期限到达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