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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
本金乘年利率(百分数)乘存的时间,如果收利息税再乘(1-20%),本息合计=本金+利息。 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是:应计利息=债券面值乘年利率乘持有期天数/365 应计利息精确到小数点后12位,已计息天数按实际持有天数计算。复合杠杆系数=经营杠
关于迟到履行期限内的一般债务利息,应依照已生效的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方法进行精确计算;若该已生效的法律文件并没有明确给予利息支付的条款,则此种情况下应当视为无需计算。对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即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于债务人仍未偿还且在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
1、诉讼主张不要仅计算至判决之日,因为判决生效后,对方是否立即履行你不确定,因此你需要将利息一直计算下去。2、模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元及利息元(以元【债务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同期同类银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于法律法规的要求也需要更加健全。面对这种现象,我国对法律法规做出了更加完善的修改与规定。那么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如何解决呢?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张洁律师解析。
《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所确定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
借条上如果没有写借款利息的,则无论是什么借贷领域,都一律视为当事人双方对借款没有设定利息。但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借款利息有约定,但约定不明确的,则当事人可以对利息问题进行重新协商。如果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如果不能
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第一种,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是判决书)已明确被告知如果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人按《民诉法》规定要求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然而申请人没有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