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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不能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我国的民法典规定,遗嘱需要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需要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
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法释200320号)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文仅就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问题进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规定“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由此可见,对于生活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首先应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不列入继承顺序。
分割遗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遗产。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被继承人处分将来可得财产的行为是有效的。因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其财产。如果被承认人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其立遗嘱时处分未来可得财产就是有效的。当被继承人去世后,继承人可以根据遗嘱,获得立遗嘱时尚未取得但现已取得的财产。如果该未来财产尚未获得
遗产继承依据法律规定的顺序,可以由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和遗赠继承人继承。但现实中并非必须同时存在这三种继承人,如果存在,则以遗赠继承为优先,其次是遗嘱继承,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法律还规定了,对于生活有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
继子有权继承财产。我国法律规定子女是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子属于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如果有人阻止私生子行使继承权,可以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