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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对与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仅作出告知性答复,未按法律规定对举报进行处理,因而具有可诉性,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2.举报人就其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向行政机关进行举报的,与行政机关的举报处理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具备行政
首先这种行为就是不合法的,违反了合理行政原则,是不合法的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不允许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权。必须要有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同时选择性执法的对象不涵盖所有相对人,我国宪法明文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实践中,执法者有时候并不按照法律事实和法律依据做出行政行为,而是按照执法对象的身份、地位或是与执法者的亲疏关系等其他因素来选择性执法。
选择性执法是具有两面性的,不符合公平正义,但是本来也没有绝对的公平正义: 1.正面作用:通过灵活的个别执法,以点带面,激发自省意识和违法风险意识,使法制秩序得到一定程度的维护; 2.负面作用:因为选择
违法与否取决于具体情况,选择执法是法制实践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其定义有不同评价的两个版本:一是执法主体对不同管辖的客体,有意区别对待,有违法公正的问题,二是国家根据情况变化,获得灵活性和实效性
选择性执法可以起诉,选择性执法是违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法也有一个原则叫合理行政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行政相对人。当行政机关面对同等情形或基本相似的情形时,应当作出同等的或相近的处理,
选择性罪名是相对于单一罪名而言的,是指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反映出多种犯罪行为,既可概括使用,又可分解使用的罪名,从我国刑法分则看,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行为对象的选择,典型的如《刑法》第240条的
城管选择性执法可以向上级部门区大队、市总队或纪检监察机关举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警察执法不开记录仪,民警将被扣分,扣分结果直接与民警年终考核挂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2、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