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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恶意串通的合同,就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牟取私利,相互串通,共同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例如,甲企业产品的质量低劣,销不出去,就向乙企业的采购人员或者其他订立合同的主管人员行贿,然后相互串通订立合同,将次品当成合格产品买入。在实践中比较
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
恶意串通,是指为牟取私利,相互勾结、恶意通谋,共同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无效中的恶意串通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第一,主观恶意:指双方主观上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恶意”。第二,串通行为:指上述的恶意以行为人与相对人串通的方式作出
具有下列特征的民事行为认定为恶意串通: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行为,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恶意串通行为是指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
一房多卖恶意串通的认定的标准是出卖人对于其行为损害了先买房人的权益肯定是知道的,所以要认定后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主要是判断后买房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
恶意串通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
符合下列标准的,认定合同是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 串通的各方都有主观的恶意行为。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他人的利益,仍然实施行为。 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相互勾结的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格式
合同效力问题是合同法上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无效合同的判断直接决定着合同的效力问题,对交易影响较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判断标准。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