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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妇女卖淫案的立案标准主要如下所示: 1、违背他人意志,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卖淫。关于用何种方法强迫他人卖淫,法律上没有限制,实践中主要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如采用对他人殴打、虐待、捆绑或以实施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断绝生活来源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强迫卖血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以及被强迫人的人身权利。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刑事责任规定如下: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
拐卖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但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
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强迫卖淫罪,主要取决于两方面: 一是被告人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行为; 二是被害人卖淫是否违背其本人意愿。
标准编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拐卖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但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情形包括引诱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的行为以及强迫
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起到了协助的作用,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的帮助行为,但是却把帮助行为正犯化,独立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故意,也就是行为人在明知道自己是在协助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2人次以上实施卖淫活动的; 2、引诱、容留、介绍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卖淫活动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梅毒、艾滋病或者是
强迫卖淫罪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我国刑法规定了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如果最高法定刑不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则经过五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如果法定的最高刑罚在五年以上不超过十年的,则经过十年追诉时效期限届满;法定的最高刑罚是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则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