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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如果同居期间双方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解除同居关系后则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按照双方的出资份额、所作贡献等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如果双方财产混同,无法确认各自出资比例的,则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均等分割。 其次,当事人同居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已同居,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事实婚姻,有婚姻效力,财产分割、小孩抚养问题,按照离婚程序处理。在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关系是《民法典》所不承认的婚姻,如果没有共同经营情况,个人财产(
1、同居关系建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后的,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所谓“离婚”的问题,除非同居关系建立于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且符合
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生活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发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
非法同居财产分割的处理,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确定。同居期间,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居后共同购置的财产属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协议不成的,法院可按照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根据《民法典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 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
同居关系涉及的财产,首先可以按照双方的约定来分配;没有约定的,可以时候达成事后的约定;不能达成一致合意的,就可以提请人民法院,按照份额以及相关出资事实来进行确定。民法典并没有直接规定同居关系,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5条,对于被宣告无效或者被
丈夫去世后,就意味着遗产继承程序的开始。但是,在正式继承遗产之前,首先要将丈夫与妻子的共同财产分割开来。先厘清丈夫的个人财产部分,然后才能正式开展遗产的继承手续。具体来说,根据继承法律的相关制度规定,如果丈夫在生前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的
一方不同意离婚,并不意味着双方就无法解除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同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判决。具体来说,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而人民法院在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