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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的权利,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当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权利时,如果已经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另一方可以就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中止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但不能主动不许对方探望子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时,法院应当恢复该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探望权可以选择终止,如果被探望人死亡;探望权人死亡;被探望人成年的探望权终止。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探望权可以暂停,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只有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才能做到。
一、拒绝探望权有哪些后果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
子女不想见探视权终止一般不可以,可以选择中止探视,但是不能够直接就此就将探视权剥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探视权是法律所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不可随意就终止。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主要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下列情形: (1)患有严重精神病或尚未治愈的烈性传染性疾病的; (2)对子女
不给抚养费不可以终止探视权。对于抚养费负担,一方不承担履行的义务,可以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先予执行。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
三岁的孩子还不能够自主地选择抚养权。三岁的孩子年龄还太小,不具备一定的辨别能力和认知能力,对于离婚还有争夺抚养权等含义也并不清楚。在离婚的时候,如果子女已经年满8周岁,那么是要考虑孩子本人的意愿的,但是孩子在8周岁以下,法院不会将孩子的意愿
在双方争夺抚养权的时候,孩子是否有选择权,要看孩子的年龄。如果孩子已经年满了8周岁,那么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如果孩子没有年满8周岁,那么原则上不需要考虑孩子的意见。由此,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和孩子的岁数是有关系的。如果是已经决定的抚养权要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