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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
公司属于法人组织,公司的民事责任应该由公司的资产承担,所以破产后债务由公司资产偿还。有限公司破产,只承担有限赔偿,以注册资金为债务赔偿底线。在公司全部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出资人不需继续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需要合伙人按比例继续清偿债务。
公司分立后,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公司未成立的,债务由公司发起人承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
公司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在有约定的情形下,股东根据约定的内容承担。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
设立公司的前期准备中,设立人为了公司场地、设备以及资金供应而产生了一系列的债务,有的是以设立人自己的名义订立的,有的是以设立中的公司名义订立,那么当公司设立完成后或者公司设立失败后,因设立公司而产生的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上互相独立,母公司只是子公司的股东而已,两者之间并没有共同债务,母公司的债务不会由子公司承担。另外,子公司的债务也不会由母公司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母
企业设立失败,须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责任,对于公司制企业,发起人承担以下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原则上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先前发生的与设立相关的费用及债务就失去了公司这一拟定的承担主体,只能改由实施设立行为的
公司破产,法人是否要承担债务,需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法人没有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事情,无需对破产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且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则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无法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