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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向债权人提出和解。这种和解是一种特殊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条件,而且这种法律行为不仅需要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要经过人民法院的裁定认可,方能成立。法院
破产和解流程有如下步骤: 1、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同时需提交和解协议草案; 2、符合规定的,法院裁定后进行公告; 3、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和解协议; 4、关于协议的决议通过执行后,和解程序终结。 《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
可以申请破产和解的人有债务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时不同的,破产重整必选在法院宣告破产前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可以转为重整。申请对进行破产清算的,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破产和解,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为避免破产清算,经与会议协商达成协议实现相互谅解的一项制度。和解的申请:①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
破产和解是不可以中止破产的,因为破产和解只能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申请。此时并未进入破产程序,更不用说中止。法院宣告破产后,不能申请破产和解,也不能申请破产重整。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和解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
破产财产,指的是在宣告企业破产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可供债权人偿清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以下: 1、在企业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所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之后,至破产
法院宣告破产的条件包括:1、债务人没办法偿还到期债务。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时,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或者债权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若在破产宣告前,第三人给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为债务人还清全部到期债务,或者债务人自己已还清全部到期债务的
破产清算债权人都有以下权利: 1、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 2、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3、通过重整计划; 4、通过和解协议; 5、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