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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停车位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概念的范畴之内,并非普通的独立所有权概念。根据我国现行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1条所明确表述的内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对于专有部位的所有权,专有部位之外公用区域共同使用权
全体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其中第二百七十五条又单独对建筑区划内的车位、车库做了特殊说明,明确车位、车库归属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
小区内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而非独立所有权。根据我国《民法典》第271条和第275条,以及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条款,可以明确得知: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由业主
主要看是否计入建筑成本而确定。一般归开发商所有,但业主具有优先使用权。
地上车位占用的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场地属于业主共有,地下车位(库)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的也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因此若不
1、住宅小区的停车位是作为配套设施用房纳入小区规划,同时报建、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停车位与住宅小区的主体建筑具有密不可分的主从关系,相对主题建筑来说,具有一定的附属性和非独立性。因而,住宅小区内
开发商破产业主必须签债权。签了债权后才可以成为债权人,才可以在后续的债权申报中,申报债权。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
拆迁安置按人口分的房产权属于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由产权人对承租人和同住人进行补偿,同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
安置房能办理房产证。如果符合条件安置房也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指的是因为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从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者是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的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所以此类房屋的买卖除了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