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贪污挪用私分为查封收入的如何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为查封收入的如何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为查封收入的如何处罚

2020-07-03 79
普法内容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报告如何计算处罚金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和报告如何计算处罚金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

    2020-02-12 128
  •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如何处理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如何处理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或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征收工作时存在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行为的,有关主管部门会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要求其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

    2020-07-07 117
  • 贪污挪用私分的罚款和补偿问题
    贪污挪用私分的罚款和补偿问题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追回相应款项、退回补偿费用,如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10-24 104
专业问答更多>>
  •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如何处理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2022-11-23 15,340
  • 出纳人员贪污挪用私用公款会如何处罚?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

    2021-10-14 15,340
  • 贪污挪用私分巨额资金情形怎么处罚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补偿费的,责令改正,追回相关款项,限期返还违法所得,通报责任单位的批评和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2021-11-19 15,340
  • 贪污是怎么处罚的,贪污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贪污罪的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2021-11-12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贪污多少入罪 00:56
    贪污多少入罪

    贪污罪在三万元以上便可入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当贪污数额较大时,即

    3,138 15,340
  •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01:19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第一,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都是侵犯公共财产,但侵犯程度不一样,带来的社会危害就不一样。贪污罪侵犯的是非法对公有财产权占有,使用和收益等全部职能,而挪用公款罪只是对公款的占有和运用。第二,两者主观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意向是非法对共有财产

    5,830 15,340
  • 关于贪污罪是如何认定的 01:16
    关于贪污罪是如何认定的

    贪污罪的认定主要通过以下方面:1、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并且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2、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国家财产的人员;3、侵犯的客体为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4、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

    1,654 15,340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合伙人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咨询律师
134-1035-7909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