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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人死亡以后,未清偿的债务可以就债务人的遗产来进行还债,如果还债之前,债务人的遗产就已经被继承人分割的,这时各个继承人需要在自己继承遗产的份额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合法债务,即继承人既继承被继承人的权利,也会继承被继承人的义务,如果继承人放
欠款人失踪,债权人可以向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讨债。如果欠款人的财产是夫妻共同共有,一方失踪的,配偶就有为对方还债的义务;或者债权人可以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申请法院宣告失踪,由法院指定财产代管人,债权人再向财产代管人请求债务履行。 根据《民法
债务人死亡的,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可向配偶要求清偿,非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上应当在个人遗产范围内清偿。我国民法典规定,个人遗产中除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外,其余部分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不
债权人死亡,而其继承人当时不知道存在这笔债权,不可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应视为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
1、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在生的一方主张债务。 (1)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烟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夫妻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无条件的,它并不以死亡
1.关于债务人死亡时,其债务清偿的问题,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债务人)财产上一切权利义务,除法律另有规定(限定继承、全部继承人抛弃继承)或专属被继承人者(例如养老年金)外,自继承开
欠债人死亡导致其遗产的分割,生前所欠债务不会因此而灭失,其所欠债务由其遗产偿还,债权人可以依借据凭证向遗产继承人要求偿还,但是不可超过遗产部分或所欠债务的数额。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
首先,配偶死亡后,其债务并不会归于消灭。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仍然有权追讨债务。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的,应当先用遗产清偿其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需要注意的是,缴纳税款或者清偿债务都应当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超过了其
被欠款人就是债权人。借贷合同当中,享有请求他人返还借款的权利当事人就是借贷合同当中的权利人,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债权人。而负有返还借款义务的当事人,就是借贷合同当中的义务人,也就是俗话所说的债务人。一般情况下,出借一方就是权利人。如果出借一方将
债务人死亡后,其债务应由债务人的配偶和法定继承人来承担。债务人生前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人死后,债务人的配偶也应承担债务责任。如果是债务人个人债务的,由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债务人的财产范围内进行清偿。法定继承人也可以放弃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