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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人代为清偿相关内容如下: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2、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
1.第三人代为清偿代位权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第三人由于其代为清偿而拥有代位权,三人在求偿权的范围内,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所有权利。2.如果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适用委托合同的规范,第三人有求偿权。如果
担保人代为清偿之后,可以追偿。在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担保人根据约定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此时担保人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权益。
明确是代债务人还债,并经债务人认可就可以。债务人不认可,也没证据证明债务人明知或应知且未表示反对则不行
1、在下列条件下第三人不能代为清偿:当事人未协商达成一致的;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不具有合法利益的;或者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首先有当事人就第三人代为履行达成协议,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具体构成条件如下: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存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第三人代
如果一个债务已届履行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该不履行债务的行为有可能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时,则第三人可以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后,若债权人已经接受第三人的清偿的,则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就转让给了第三人,第三人可以向债
赃款流向第三人的能否追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第三人知道获得的财产是赃款,是可以向第三人追缴的;如果第三人不知道是赃款的,就无法向第三人进行追缴。这是因为第三人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获得赃款的所有权,司法机关是无法进行追缴的,同时第三人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