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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执行方式: 1、责任人为多人时,债权人可申请任意的一个人承担,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2、在连带之债的执行中,连带债务人不得以连带之债无效为由予以抗辩或异议; 3、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
连带清偿责任,是指数人债务者承担共同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也就说数人负同一债务,明示对於债权人各负全部给付之责任。 连带债务的成立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所成立的连带清偿责任是指当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连带债务,即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2、没
连带保证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一般的、担保人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有约定或者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连带清偿责任不要坐牢。但是负连带清偿责任的人要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如逾期不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起诉连带责任人,要求其根据责任大小或要求其全部承担责任,如果全部承担的,在清偿后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股东增资连带责任是指,当一部分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话,公司的发起人以及被告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的责任。这主要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后,如果发现用于出
子公司与母公司并不是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条的规定,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自己的民事责任。换句话说,虽然从名称上来看,母公司与子公司具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在实践过程中,子公司也会受到母公司实际的控制的地位。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