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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短信做为证据是否具有效力

离婚诉讼中短信做为证据是否具有效力

2020-11-05 102
普法内容
在我国关于离婚的案件中短信做为证据一般是具有效力的。但需要必须查证属实,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根据相关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且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材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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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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