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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走执行异议诉讼的途径,向法院出具自己们之间的管理协议书,请求法院变更执行人;关于显名股东的损失,自己可以基于自己们之间管理协议向隐名股东主张赔偿。自己手头掌握的证据比较充分,自己走诉讼程序申请法院变更是没问题的。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动车吗动车二等座还是可以。但是一等座,或者高铁是不行的。失信被执行人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列车软卧。不能乘坐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
隐名股东被执行一般是不可以的,债权人没有权利查封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享有股权,而是根据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但是如果执行的过程中提供了隐名投资状况,可以形式代位权实现债权。
隐名股东被执行一般是不可以的,债权人没有权利查封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不享有股权,而是根据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享有分取红利的权利,但是如果执行的过程中提供了隐名投资状况,可以形式代位权实现债权。
目前,中国法律对被执行人成为公司股东没有限制,但被执行人拒绝执行判决、失去信用等情况下,受到限制,成为股东也会被执行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有效
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可以是股东。不值得信赖的执行人是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信用处罚的执行人。但是,失信被执行人成为股东后,有执行能力的,可以强制执行股权。
首先,“显名股东涉诉”交代的过于模糊,我理解这里指的是显名股东个人债务纠纷;其次,如果真如上述所言,那么显名股东代持的从外观上则属于其责任财产范围,该股权是可以被强制执行的。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股东不能担任财务负责人,即股东能做财务负责人。 生活中,因为财务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都为领导班子成员。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允许做财务负责人的。 严格来讲财务人员要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