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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方给付的现实危险; (三)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四)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
不安抗辩权五种成立条件是:合同当事人双方签订了双务合同;合同当事人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后履行一方未履行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个人之间借款合同是单务合同,因为只有借款人负有偿还借款本金的义务。而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则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且只能产生于双务合同,当事人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因此,借款合同中不适用不安抗辩权的相关规定。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一、什么是先履行抗辩权 1.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到了履行期限对方当事人事有的不履行、部分履行的权利。当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原因: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让财产、逃避资金逃避债务;失去商业信誉;或者有其他原因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一)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二)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合同成立的条件,一般认为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订约主体应为双方当事人或者多方当事人; 2、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要约与承诺这两个阶段或过程。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