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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由一方购买,并在结婚之前办理了产权证,该房屋为购买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 2、婚前由一方购买,但在结婚之后才办理了产权证,在此情况下有两种情形: 第一是,婚前已经支付了全部的款项,只是产权证是结婚后才办理的,房屋应为个人财产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
如果是婚后购买的住房,可以要求均分,可以一人一套,房屋价值高的给予房屋价值少的一方以经济补偿;如果是婚前全款购买的住房,属于个人财产,不能要求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是婚前一方首付且登记在该方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宅基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能够纳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只是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换句话说,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如果上面建造的房屋都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取得的,同时宅基地使用权证上写了夫妻双方的名字,这时候房屋才属于夫妻共同
女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在离婚的时候并不需要进行分割。首先,女方在登记结婚之前就已经购买的房产,属于女方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就包括了婚前财产。因此,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房子,与另一方无关,在离婚的
首先,安置房在离婚时是否需要分割以及如何分割,需要结合被拆迁房屋的性质进行分析。如果被拆迁房屋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该房屋在婚后进行拆迁,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转化为安置房,这是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形态的转变,没有发生性质的改变,这种情况下依然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