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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上的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股份有限公司,占40%股份的小股东,联合在一起就可以将投票集中使用在选举1-2名董事或者监事上,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就拒绝不了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
股东不参与经营的弊端是,股东的知情权可能会被侵害;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人员可能不会切身的维护股东的权利;以及股东的分红权、重大决策的权利可能会受影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司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对股东会决议有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所以,当股东拒绝参加股东大会的,要依据公司章程进行处理,对重要
股东拒不参加股东会,法律并没有就此种情形下的处理作出规定。在公司章程有规定且不违法的情形下,可以参照公司章程处理。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
股东是否可以参与经营,要看情况。股东享有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如果股东自愿参与公司经营的,并且公司章程无限制性规定的,则经选举,股东可以加入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监督或者执行公司经营管理的
不参与经营的股东叫股东。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活动的,股东要承担的责任是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并且不得抽逃出资。
股东会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的区别主要在于两者所持有的股份的份额不同。 绝对控股,是指在股比中,达到了百分之五十或超过百分之五十,在董事会中的席位,已经达到能够独立决策的能力。相对控股,是指在股比结构中,低于百分之五十,其还达不到可以独立决策的程度。
在特定的情况下,股东会的重要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换句话说,并不是过半数股东通过,就能通过股东会的决议。这主要是因为,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作为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第42条的规定,股东会
合伙经营股权分配是由合伙人协商确定的,合伙经营股权分配有以下方式: 1、绝对控股型,创始人占2/3以上的股权,这种模式适用于创始人投钱最多,能力最强的情况; 2、相对控股型,这种模式的典型分配方式是创始人占51%的股份; 3、不控股型,这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