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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人实际上就是参与非法集资行为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是在非法集资案件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非法集资是指实施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非法集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在实践中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人一般根据具体情形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是指股东(出资人)的资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公司在登记注册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股东的记载,就是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法人概念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股东的概念是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监事的概念是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
自然人股东是相对法人股东而言的,是具有公民身份的个人投资者,在他进行公司的投资以后通过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注册,进行公司股权登记,就成为自然人股东。自然人是基于自然出生而依法在民事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
股东集体决定用款不构成挪用资金。根据法律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经股东集体同意决定的股东会决议有效,董事会应当执行该决议。
首先你要清楚“自然人”和“法人”这两个名词的含义。 所谓“自然人”,就是指你、我、他、张三、李四这样的一个一个的真实的人; 所谓的“法人”,是指法律意义上虚拟的人格,并不是一个真正的人,比如***有限
集资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达到骗取集资款的目的。其“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行为与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之间的界限,有
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的处置方式。在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隐于幕后,名义股东则接受隐名股东委托,代为行使股东权利。 事实上,在我国
注册资本,通常是合营投资方承诺一定会缴纳的出资额或者是合营投资各方已经缴纳的总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合营企业在成立之前,必须要在合营企业的合同以及章程中明确说明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比例、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和亏损需要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