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包括:
一、 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 对外投资和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章程可规定对外投资和担保由董事会还是股东会决议,以及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额度。投资有风险,对外担保则可能使公司因承担债务而遭受重大损失。此处的担保仅限于对外担保。当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根据法律规定,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是不允许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
三、 注册资本和出资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除有特殊限制的主体外,公司注册资本采取认缴制。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时间等,完全由股东自行约定并在章程中载明。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
承担违约责任。
四、出资不足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用于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不再要求必须评估,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随心所欲对非货币财产进行定价。特别是其他股东,应当坚持对非货币财产按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作价。
五、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允许股东以约定方式改变红利分配和增资时认缴出资的规则,改变后的分配、认缴比例、方式没有任何限制,完全由股东商定。
六、股东会会议
股东会会议的定期会议按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也就是说章程可以规定定期会议的具体召开日期。鉴于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时,即便是控股股东,也往往难以召开临时股东会,导致出现公司僵局,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而每年至少一次的股东会是必须召开的,因此有必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定期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确保至少能顺利召开定期会议。
七、股东会的召开通知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
股东表决权
通过调整表决权比例,可以成为某些小股东“控制”公司的重要途径,这点对财务投资者尤为重要,即可以通过设置在某些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条实际赋予公司章程两项自由规定的权利:同股不同投票权和一票否决权。
九、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十、董事会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人员名单一般是由股东会推荐决定。董事长的作用不可忽视,第一,董事长是当然的法定代表人人选(董事长或经理);第二,董事长是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人,也就是说,如果董事长不召集董事会,很多时候董事会开不了。
十一、董事会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十二、董事会职权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董事会职权的扩张属于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体现股东会对董事会的信任;而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则体现了股东对公司控制的慎重。从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来看,适当扩大董事会职权是大势所趋,有助于提高企业经营决策的效率,也能体现、发挥董事会对公司发展的作用。
十三、董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十四、经理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以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五、执行董事的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
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十六、监事会/监事
监事主要有检查公司财务,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建议罢免,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或在一定条件下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提案,对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董监高提起诉讼等权利。主要作用就在于监督股东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督促他们合法、勤勉履职。设监事会的,里面必须有职工代表,人数具体比例由章程规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十七、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法定为每届三年。这点与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且每届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不同。同样注意,监事任期是按届算,而不是按监事个人的任职期限算,这点在监事的增补或改选时要特别注意。原监事在没有换人的情况下,应继续履职,这是法定义务,但为了保障监事会的效率,公司还是要及时改选或增补。
十八、监事/监事会职权
监事/监事会负有监督公司董事、高管,维护公司利益的职责,对督促高管合法履职,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具有一定作用,并且也是中小股东实现某种权利的途径。因此,监事/监事会的职权越大,越有利于对董事、高管形成某种制约,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的实现。
十九、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监事会也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而对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了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其他如出席人数、通知方式、通知时限、表决的程序和方式等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
二十、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股权转让即意味着股东变更或股权结构变动,对维持公司股东的稳定、和谐有重要影响。为确保股东关系的稳定,股东内部转让股权的没有限制条件。如对外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这里的过半数是指人数而非股权比例。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做好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工作,并且该通知要送达转让人以外的全部股东,而非只要达到过半数同意后对其他股东就可以不通知。法律虽然对对外转让股权作了限制,但仍保证股东自由处分股权的权利。转让人履行通知义务后,其他股东需作出答复,未按时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如果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股权,否则也视为同意转让。通过这种对其他股东设定积极义务,消极行为视为默认的规定来保障股东最终能自由处分股权。同样,由于股东的人合性特点,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的条件、程序等。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于法律规定。
二十一、在法律上将股权继承和股东资格继承作了区分,之前的法律及实务均未将股权和股东资格的继承分离。由于股权具有财产和人身的双重属性,如果不将股权的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区分,在发生继承时,继承人(可能一个,也可能很多人,可能包括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自然成为股东,很容易打破原先股东的平衡,破坏公司的治理结构,这与有限公司人合性的特征不符。
将股权财产性权利的继承和股东资格的继承相区分,自然人股东的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权和股东资格,但允许公司章程另作规定,即公司章程可以规定继承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二十二、累积投票制
股份有限公司往往股权分散,中小股东数量极多。而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监事会的权利、作用极大。公司的控制往往通过控制董事会实现。而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如果纯粹按股权比例表决,中小股东往往很难将自己的权利代言人选入董事会。
二十三、股份公司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并没有赋予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对股份公司董事会举行需由过半数董事参加,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等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注册资本以及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职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一百一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