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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钩的报废标准

吊钩的报废标准

2020-01-09 1,185
普法内容
吊钩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报废: (1)裂纹 (2)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10% (3)开口度比原尺寸增加15% (4)钩身扭转变形超过10° (5)吊钩危险断面或吊钩颈部产生塑性变形 (6)吊钩螺纹被腐蚀 (7)片钩衬套磨损达原尺寸的50%时,应更换衬套 (8)片钩心轴磨损达原尺寸的5%时,应更换心轴。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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