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1、破产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受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
债权人行使别除权应当符合的条件: (1)别除权产生于破产宣告之前,即在破产宣告之前,债权债务关系就已合法形成,并已设定抵押权或担保权。 (2)别除权的客体限于债务人的特定财产,即只能是从属于债务人所有,已设置担保权或抵押权的担保物或抵押物。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包括: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需要受让人具有恶意。
破产除权的特征:(一)除权以保证物权为基础。不仅权利不是破产法创立的实体权利,破产法也给予了现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受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保证物权,保证物权是根据民法保证制度发生的。关于人的保证
别除权的产生是由于在破产宣告前,是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是破产法的特有概念。那么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是什么呢。 破产程序中别除权的行使原则: 1、破产案件受理后,别除人要行使权利,仍须向人民法院
对于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即破产财产的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如果债权人的破产别除权未能充分优先受偿的,则未被偿还的债权就变为普通债权,就不能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1、破产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为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者享有特别优先权,对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破产财产应当在优先受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建设工程行使法定抵押权的条件有以下几个:1.建设工程承包人必须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2.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先行催告权。3.符合法律规定的实现程序、方式。4.在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内。第一项是指建设工程必须按期完工,并经验收合格
使用权和产权的区别在于:产权包含了所有权和权利人享有的其他不动产权利,所有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收益权,因此使用权是所有权的一部分,而所有权是产权的一部分。就房屋产权而言,房屋产权包括了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房屋所有权其实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