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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时,股东存在尚未缴纳出资的应当补足出资,无论约定的期限是否到期。公司解散的法定事由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需要,股东需要补?认缴的出资额,这个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五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尚未完全履?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应当要求该出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
公司股东解散原公司名称不存在。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失的法律行为。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未经清算即
应作为清算财产,进行清算。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和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
公司解散时,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清算财产。 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分期缴纳未到期的出资。 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
需要,股东需要补认缴的出资额,这个是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1、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五条: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的出资尚未完全履出资义务的,破产清算的管理应当要求该出资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2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资两合性质,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作太多的限定,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来说,我国《公司法》将其规定为由公司章程决定。虽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由章程决定,但《公司法》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出资的股东责任。具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出资不足的,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即现金形式出资的,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不足的,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及时向公司足额补缴。当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需要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若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就股东未出资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