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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需要借助专门的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如电影、电视、录像带等;视听作品,是指通过机械装置能直接为人的视觉和听觉所感知的作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的权利包括下列具体内容:录音录像制作者对自己制作的音像制品享有专有使用、销售、复制、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并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的许可,无论是直
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
关于您的问题,是这样的,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属于艺术类“作品”的范畴,制片者对其享有完整的版权,既包括基于电影类作品的产生而依法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也包括
汇编作品指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
严格意义上,监控录像当然能够作为离婚的证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视听资料属于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一种类型。而监控录像,就是视听资料的典型代表。但是,离婚诉讼中,视听资料不一定能够作为有效的证据。这主要是因为当时人在收集视听资料,也就
用别人照片做头像,不算侵犯肖像权。只要没有用别人的照片当头像,并且没有营利的,那么就不算是侵犯肖像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
申请作品著作权的流程如下: 1、首先要确认登记的主体。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和专有权所有人及其代理人都可以申请作品登记; 2、选择登记的部门,一般是版权局版权保护中心; 3、准备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作品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