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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是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以申请延长。
在在经济交易中,人们会经常遇到为他人债务做担保的情形。此时,选择哪种担保方式,这对于担保人防范自身法律风险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
(1)应收的各种赔款。如因职工失职造成一定损失而应向该职工收取的赔款,或因企业财产等遭受意外损失而应向有关保险公司收取的赔款等。 (2)应收的各种罚款。 (3)存出保证金,如租入包装物暂付的押金。 (4)备用金,如暂付给企业有关部门和个人周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2009年12月10日开始计算)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上述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债务的时效是不会中断的,一般会根据保证方式和约定的期间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于则两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责任就会生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后,保证债务的时效是不会中断的,一般会根据保证方式和约定的期间情况,如果当事人对于则两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那么保证责任就会生效。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债务连带责任是相对按份责任而言的,就是说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对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承担责任,在相关债务人对债权部分或全部履行后,可以向其他的债务人进行追偿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就无所谓对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