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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
第三人代为履行和代为清偿的区别:债务转移时,债务人和债权人应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况下,即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效力但不能对抗债权人,债权人也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
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生效要件是: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合同的目的是确保他人的履行;债务人的债务是独立的主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但通常仅债务人负有义务。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由该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所谓第三人代为履
合同履行的法律后果: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构成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法律要件: 1、当事人之间有合同关系存在,但在此并不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必强调合同当事人之间与第三人有代为履行的约定,当然,合同当事人之间如果没有第三人代为
第三人仅在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代为履行。比如说,承租人未支付租金时,次承租人代为支付,而后取得对承租人的债权。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 合同债务转让有广义、狭义两种含
股权转让合同除了需要审批的之外,一经签订就生效,如果因为其中一方没有实际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将使合同处在生效而未履行的状态中。由于合同已经生效,当事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的约定去履行合同,如果没有履行,就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股权代持,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名义股东取代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在公司中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实际出资人往往只享有依代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