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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如下: 1、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诉讼方式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应向谁清偿债务,即债权人可否直接受领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 2、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首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
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
如果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胜诉,将在各方产生如下法律效力: (1)对债权人的效力。代位权的行使对债权人本身也会产生一定的效力。债权人对因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必要费用,有权要求债务人予以返还;如果次债务人向债
代位权,应当满足四个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其中,第2个条件是指债
法律分析 债权人的债权还没到期的则不能行使代位权。只有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代位权的诉讼。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确定的,必须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起诉状首先是写明原告与被告的身份信息,身份信息应当具体明确。第2部分应当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第3部分是事实与理由部分,也是主要的部分。应当写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需要写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原因,造成债权人损害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即债权人有代位权。 行使债权人代位权的除外情形包括: 该债权因身份或特定关系形成的债权,是由于法律规定而形成,具有“当事人亲自行使,不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