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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其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组织系统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法院管辖法院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
行政诉讼中裁定管辖,是指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而不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所确定的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主要有三种:移送管辖,指某一个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发现自己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
行政诉讼的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以指定行为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即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两种情况:一、由于特殊原因,致使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在这里,管辖权的行政诉讼的指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查,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而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制度。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一、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
行政诉讼案的法院级别管辖是指各级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和影响范围大小来确定。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联系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如下: 1、处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一种行
涉外诉讼的管辖可以通过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进行确定。 一、基本原则: 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
审判管辖指的是法院之间关于审判案件的权限的划分。主要包括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两类。 法定管辖指的是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由某些法院进行管辖,分为地域管辖、级别管辖和专门管辖。级别管辖又分为基层法院管辖、中级法院管辖、高级法院管辖以及最高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