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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执行公积金的原因是住房公积金是特殊的专款专用的基金,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及社会保障性,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标的物。住房公积金因其使用的特定限制性以及明确的权能限定,带有豁免执行性质。
住房公积金在符合程序的情况下会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法院可以执行公积金的情况有: (1)被执行人退休的; (2)被执行人出境定居的; (3)被执行人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满6个月的; (4)被执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或者死亡人(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系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归个人所有,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
一般情况下,公积金虽然有强制性,但是单位不缴纳也不违反劳动法,最多会对单位征收滞纳金,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住房公积金的强制执行,还可以参照“以物抵债”的规定来实现。住房公积金作为被执行人的一种特定财产权,虽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被执行人也有一定的处分权,如果双方当事人表示同意,被执行人可以将其缴存的住房公积
不交公积金违法。因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依法缴纳公积金费用。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将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给需
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交违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
法院判决生效后,应当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作为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如果被执行人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一般在法院立案之后6个月内执行完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