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代课老师的
工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有证据表明你确实和学校有
劳动关系,这段时间你的工龄是可以计算的。从你工作的时间算起,如果有代课证,那证上应该有写,但中期不能断。否则一旦断开了,那以前的就不算了,只算你以后
连续工作的时间了。工龄的计算方法如下:
1、连续计算法,也叫工龄连续计算。例如,某职工从甲单位调到乙单位工作,其在甲、乙两个单位的
工作时间应不间断地计算为连续工龄。如果职工被错误处理,后经复查、平反,其受错误处理的时间可与错误处理前连续计算工龄的时间和平反后的工作时间,连续计算为连续工龄。
2、合并计算法,也叫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的工作经历中,一般非本人主观原因间断了一段时间,把这段间断的时间扣除,间断前后两段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如精简退职的工人和职员,退职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
3、工龄折算法。从事
特殊工种和特殊工作环境工作的工人,连续工龄可进行折算。如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32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在华氏100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的职工,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可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以及化学、兵工等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其连续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4、职工在下列情况从事工作的时间,不作工龄计算:凡判刑被
剥夺政治权利者,其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不计算工龄。
特殊工龄的认定如下:
1、公私合营企业职工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计算
(1)国营企业中,公私合营前原在
私营企业连续工作的职工,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参加社会主义建设时算起,即:建国前在私营企业连续工作,后所在私营企业转化为公私合营或国营企业,并连续在该企业工作的职工,可从1949年10月1日算起;当地解放是在建国后的,从当地解放之日算起;建国后在私营企业工作的,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算起。小商、小贩、小业主、小手工业者、独立
劳动者及其雇工,均不属于私营企业范围。
(2)公私合营前的工商业者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从公私合营时计算。
2、中小学民办教师工龄计算
(1)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79年7月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中、小学民办教师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3)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
3、知青工龄计算
(1)城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2)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
管制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重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处
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加劳动的,缓刑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4、退伍义务兵: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接到安排工作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加工作的,其年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养老待遇的规定:
甲、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六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五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可退职养老。退职后,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付给退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至七十,付至死亡时止。合于养老条件,但因该企业工作的需要,留其继续工作者,除发给原有工资外,应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每月付给在职养老补助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十至二十。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乙、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五十岁,一般工龄满二十年,本企业工龄满五年者,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
丙、井下矿工或固定在华氏三十二度以下的低温工作场所或华氏一百度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在此种场所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丁、在提炼或制造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者,男工人与男职员年满五十五岁,女工人与女职员年满四十五岁,均得享受本条甲款规定的养老补助费待遇。计算其一般工龄及本企业工龄时,每从事此种工作一年,均作一年零六个月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应包括本企业工龄在内。
第三十九条 本企业工龄应以工人职员在本企业连续工作的时间计算之,如曾离职,应自最后一次回本企业工作之日算起。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凡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动工作者,其调动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但解放前确因业务需要调动工作具有确实证明者,其本企业工龄,始得连续计算。
(二)解放前在本企业工作,曾经被迫离职又回本企业工作者,如有确实证明,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后,并经劳动保险委员会批准,其离职前与回本企业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作本企业工龄计算。
(三)解放后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者,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解放前经企业管理机关、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调派国内外学习业务者,如有确实证明,除学习期间不计工龄外,其调派前与回本企业后的本企业工龄,得合并计算。
(四)解放后因企业停工歇业或缩减生产,其工人职员经企业管理机关调派至其他企业工作者,其调派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被遣散的工人职员在该企业复工复业或扩大生产时,仍回本企业工作者,其遣散前与复工后的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五)企业经转让、改组或合并,原有工人职员仍留企业工作者,其转让、改组或合并前后的本企业工龄,应连续计算。
(六)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应全部作为本企业工龄计算。
(七)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得连续作本企业工龄计算;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回原企业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外,其前后本企业工龄,应合并计算。
(八)在敌伪及国民党反动统治下为反对其统治压迫而被迫离职,在离职期间被敌伪及国民党政府监禁仍继续斗争者,其在监禁期间及离职前与复职后或转入其他企业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均应连续计算。
《重庆市劳动局关于企业职工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条 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9年7月23日以前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从调动(招收)到本单位工作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在1979年7月24日以后调动(招收)到其他部门,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四条 中、小学民办教师教考入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与毕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五条 中、小学民办教师在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六条 在镇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指本人和户粮关系均转至农村社队),凡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也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七条 城镇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徒刑或管制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仍回农村插队的,应从重新插队)后开始计算。被判处劳动教养的,在解除劳动教养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可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没有剥夺政治权利,仍回农村参加劳动的,在缓刑期间可计算连续工龄。
第八条 企业职工因过失犯罪,情节较轻而被判刑或劳动教养,并由企业决定给予保留职工身份的人员,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又由原单位安置就业的,可将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连续工作时间和回原单位安置就业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其参加工作时间,可从服刑或劳动教养前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第九条 企业职工在实施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其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连续工龄可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第十条 1987年12月12日以前,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不计算为连续工龄。1987年12月12日以后,城镇退伍义务兵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但对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农村退伍义务兵回农村安置后又被招工参加工作的,其军龄与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